關于延長《四川省政府采購工程供應商管理暫行辦法》有效期的通知 川財規(guī)〔2025〕15號 省級各部門,各市(州)、縣(市、區(qū))財政局,各采購代理機構:    《四川" />
第二十八條 供應商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將被清退出庫:
(一)供應商資格條件發(fā)生變化,不再滿足政府采購工程供應商資格條件的;
(二)企業(yè)名稱、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法定代表人信息、企業(yè)資質、項目負責人資質、安管人員資質等關鍵信息有誤,影響或者可能影響隨機抽取公平公正的;
(三)除符合行業(yè)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特殊情形外,供應商未依法為其項目負責人、安管人員等相關人員繳納社保費的;
(四)提供虛假信息、材料的;
(五)冒用、借用或者掛靠資質入庫的;
(六)不同供應商在平臺確認參與同一采購項目隨機抽取、采購文件獲取、響應文件提交等環(huán)節(jié),使用同一IP地址(互聯(lián)網協(xié)議地址或邏輯地址)或者MAC地址(介質訪問控制地址或物理地址)的;
(七)經四川省財政廳認定,其他影響或者可能影響隨機抽取公平公正的情形。
清退出庫的供應商,不得再參與項目的隨機抽??;已被隨機抽取邀請參與采購活動的,供應商應當根據被清退出庫的情形和項目資格條件要求決定是否參加后續(xù)采購活動。對存在前款第(一)項規(guī)定情形被清退出庫的供應商,重新具備相應資格條件后,可以重新申請入庫;對存在前款第(二)項規(guī)定情形被清退出庫的供應商,核實修改相關信息,提交審核通過后重新入庫;對存在前款第(三)(四)(五)(六)(七)項規(guī)定情形被清退出庫的供應商,經調查核實或者處理處罰后,滿足入庫資格條件的,可以重新申請入庫。
第二十九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未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組織隨機抽取邀請供應商的,由項目同級財政部門督促整改;存在違反政府采購法律法規(guī)的行為,由項目同級財政部門依法調查處理。
第三十條 供應商提供不實信息參加采購活動構成提供虛假材料謀取成交、供應商之間事先約定某一特定供應商成交或者供應商之間商定部分供應商放棄參加采購活動或者放棄成交構成惡意串通等違法行為,由項目同級財政部門依法調查處理。
供應商涉嫌偽造、變造、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格、資質證書及其他許可證件等違法行為,移送相關部門依法調查處理。
黨員干部和公職人員涉嫌在供應商庫管理、采購管理、履約管理過程中違紀違法犯罪的,移送紀檢監(jiān)察部門審查調查處理。
政府采購當事人、評審專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調查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3年11月1日起執(zhí)行,有效期2年。其他文件規(guī)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zhí)行。實施期間,國家出臺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與本辦法規(guī)定不一致的,從其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