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信用有價 為交易護航
投標了工程電子保函平臺
根據(jù)《意見稿》:【供應商質疑】供應商認為采購文件,采購過程,中標、成交、入圍結果和合同變更、中止、解除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nèi),以書面形式向采購人或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提出質疑。
點評:《意見稿》規(guī)將供應商質疑的范圍擴大至“采購文件,采購過程,中標、成交、入圍結果和合同變更、中止、解除”,覆蓋了供應商可能遇到的各種情況,避免了遭遇不公但是無法質疑的尷尬。